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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扶贫***中,一宅多户怎样对房产分割?
对于房子归谁所有,需要知道房子购买的时间、购买的方式、房子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为您所提供的信息不全所以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请补充完整信息。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
还要结合***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如果您觉得征收方补偿不公开,不透明,不合理,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查看征收方的征地文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所以,遇到***主要是以“一户一宅”为原则进行补偿安置。但如果是下面几种情况“一户两房”也视为合法,***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3、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一宅多户,是指一座宅基地上的房子里居住着两户以上的家庭的情况。这一事实广泛存在于贫困农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家庭贫困和当时的政策。先说一下政策因素。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国家没有***生育政策,因劳动力需求和儿子顶门立户思想观念驱动,农民几乎家家都生几个儿子,这就为以后的分家另过埋下了伏笔。再说一下贫困因素。人口的急剧增长与有限的土地***制约了经济发展,子女多的家庭多数比较贫困,无力在孩子长大成家时为孩子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分家时就是把老房子按弟兄们人均几间分配,这就形成了现在的一宅多户。都80年代到上世纪末,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一部分人慢慢顺应政策潮流摆脱贫困,申请了宅基地建了新房,消化了许多一宅多户,但还有一部分依然贫困,无力建房。到本世纪以来,国家政策层面有加大了土地管控力度,农村宅基地申请非常困难,几乎没有(仅有的一些指标都整合到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上了),一些观念陈旧,依然贫困的人就更不能有宅基地建房子了。哪么抓住了移民搬迁或危房改造政策机遇建了新房或的新宅基地的贫困户,原来的老宅基地按政策是要拆旧房交回宅基地的,这就是在旧宅腾退中遇到的一宅多户问题。对此我建议要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是D级危房的,应该全部纳入危房改造,有几户改几户,彻底解决这些户住房问题,原有老房子整体拆除。对于享受移民搬迁政策的,老房子结构安全的,可以***取房屋转让给未搬迁留住户,或者拆除后宅基地调配给未搬迁留住户。至于确权问题比较简单,分家协议清清楚楚,各户自己都清楚自己的房子宅基地。
在农村根本没有房产之说,千百年来都是传承,子子孙孙,大家对房产没有概念 ,其实农村无所谓,即使对外出售也是什么都没有,都是感情交易,什么问题没有出过,大家都能信守承诺,买卖也是两个人一说,多少钱,交钱房子就是你的了,我们就是这么简单,这就是农村独有的方式。
虽然不允许一户多宅,但是现实农村很多一户多宅的,有的是兄弟长期不在家,还有的是叔父在外地工作,这种情况总不能回收吧,你能保证人家不回来了吗?很多都是有家人代管,有的不回来了就是他们的了,这种情况很多,暂时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一般都是默许。
至于一宅多户的问题,根本不用解决,谁的都不是属于集体的,如果办房产证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现在房产证没有对名字有限制,写多少个都行,这样大家都有份,这样说最公平的,千万不要让一个人做主,最后闹矛盾,无法收场。
既然是一宅多户,那就写上所有人的名字,切不可选代表,这样最后出问题,万一最后不承认不就麻烦了,为了公平起见这是最好的办法,只有这样大家才会无怨无悔,大家说对吗?
一宅多户的情况一般不会分割,真分割了什么也办不了 ,最后只能买个一个人,大家分钱,如果半亩地分6份,告诉我这六个人干什么,最后只能望地兴叹,矛盾更大,可以***取抓阄的方式,这样更公平,谁抓住谁要,这是好办法,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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