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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门头装修攻略,衢州哪里有卖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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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门头装修攻略,衢州哪里有卖门的摘要: 法治天下 | 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死负责?法治天下 | 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
  1. 法治天下 | 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死负责?

法治天下 | 老人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死负责?

2018年1月1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路面清洁工,65岁的农民徐开生,在一个小区48幢1楼住户家门口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听说其家中有废弃纸板可以收购,便入屋进行拿取。徐开生在拿纸板的过程中从二楼摔至一楼,被装修师傅发现,予以报案。徐开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何会从二楼摔至二楼,致人死亡?根据事后所披露的信息,业主黄某购买的是一层带地下室房子,正在装修。一层室内通地下室的楼梯,以及护栏都没有安装。为了防止不小心失足掉下去,在洞口处放了条长凳。黄某让其公公照看施工

事发当天,黄某公公叫徐开生收走装修房里的纸板。结果,徐开生从一层通地下室的洞口跌落至地下室,不治身亡。死者家属***,索赔70万。最后法庭调解,业主黄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死者家属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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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业主黄某应该赔偿?他触犯了什么法律?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

1,事发时业主黄某的房屋装修主持人其公公叫徐开生进入室内!而不是徐擅自入内!因此,无论是纸板是白白送给徐开生,还是卖给徐开生,都无关紧要。哪怕,你请一个人来吃饭,都与事发实质要素无关!只要是你让他进来就够了!(事后,黄某说其公公当时紧张,在派出所问询时,承认是他让徐开生进去,是乱说。其实,黄某想的太天真了,当时还有装修师傅,你公公不承认也不行!)。

2,房屋是正在装修的过程中,不是完善的,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因此,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告知不了解情况的人。或者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而黄某仅仅在洞口处放了条长凳,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你以及装修工人知道,这是一层带地下室的房子,这里有个洞可以通地下室,楼梯没按装。而一个初次进来的人,你不告知,谁会知道?再说,一条长凳,谁能想到是用来档洞口的?也许还会认为是装修用的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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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是由于业主黄某的公公让其进入室内,又没有告知存在的风险,才导致了徐开生的死亡。这也就是:业主代理人明知有危险,而不告知对方。就属于:侵权伤害。致人死亡应该说是构成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提出民事诉讼,索要经济赔偿。

目前,此案业主赔了13万,死者家属也撤了案。农民就是善良,65岁的清洁工每月3000元,年收入也要3万。干到70多岁,收入也达到30万!更何况亲人的生死别离,是金钱没法衡量的!

业主的错误导致了悲剧,徐开生永远的走了,有人再无端的责怪死者家属讹钱,这确实有点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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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人为了钱,已经没了底线!只要自己的家人不是在自己家里死亡,都要找出种种理由,敲诈一笔,靠死者发财。诸如老人在公园晨练意在死亡、老人在小区不小心摔倒意外死亡、甚至小偷偷东西翻越主人家窗户摔死等等,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无理取闹,恶意敲诈,好像不敲诈一笔可观的钱财就对不起死者、对不起自己一样,真是让人深恶痛绝。此案老人到别人刚刚装修的房子里捡垃圾如果没有得到房主的允许,就是私闯民宅已属违法;如果得到房主的允许,捡垃圾所得归老人,只要房主没推没搡,自己摔倒或疾病发作意外死亡,责任全在死者,都与房主没任何关系。相反,死者家属还应赔偿因此给房主造成的损失。

这个问题令人哭笑不得,哭死者家属愚昧,笑房屋主人无奈。老人进装修房子捡纸板意外死亡与房子主人和房子没有什么联系何责之有?首先,房子主人并非雇佣老人捡纸板,是老人自身的行为;其次,装修的房子并非危险物严禁闲人靠近或进出;三,老人是意外死亡不是装修房子引发的结果。可见,老人在装修的房子中意外死亡和房子主人没有一点联系,谈不上谁来负责。当然,必竟老人死在自己的房子里,多少给点安葬费让死者家属赶快把老人入土为安。

排除用人者责任,老人责任自负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但是,用人者责任制度中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如,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赔偿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问题是,怎么判断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是原由自由行为,还是用人者责任?判断的根据是,《民法典》条文所列的用人关系中,用人者直接拥有对提供劳务者选任和指挥的权利。具体到本设问,业主请老人拾检装修屋捡纸板箱,拾检物的价值归谁在所不问;老人自行进入室内,拾检物的利益又归老人,则是自甘风险行为。

  •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有意识地使自己置于他人所管领的一定危险之中,从而导致损害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尽管将自甘风险的行为限定在文体活动,但是司法人员可以类推适用该制度。业主没有请老人捡拾装修废物,老人又可以通过拾得物品得利,而未装修完工的“工地”有一定的危险,需要业主承担责任显然不当。

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用人者责任关系的建立由谁举证,谁就承担赔偿责任。老人直接死于业主房内的情形比较复杂,双方各执一词。《民法典》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举证责任不同,该举证责任还需要老人一方承担,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裁决就在于此,类推适用工伤保险的举证责任,业主必然承担责任。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有别

作为一个法律人,这件事比较热就从法律角度谈谈吧。

简单回顾下***经过。

这事儿发生在浙江衢州,女子黄某购买了一栋房内一层连着地下室的房屋,房子装修的差不多的时候,将钥匙给了她公公,让她公公帮忙补水泥。结果一天,她接到公公电话,说有一位老人掉在地下室摔伤了。她赶到现场后,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提出死者是受黄某公公要求,进入房间收纸板,因黄某地下室未安装楼梯,未做防护措施导致老人摔伤死亡,要求赔偿70多万元。

黄某一方则否认该事实,称老人是非法进入,没有得到黄某的许可,而且自己的房子出了楼梯没装以后,其他都已经装好,不存在安全隐患。

这个案子***到***以后,最终调解结案,所以***并没有判决理由,家子来从法律角度分辨下到底谁是谁非。

事发后,黄某的公公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明确承认死者是经过自己的许可进入的。虽然事后黄某在法庭上称其公公年龄比较大,又比较紧张,在公安机关的说法不准确。

但作为事发后第一时间的调查,准确性是最高的,一般都会被******信。

黄某还说,即便是经过其公公同意,由于其公公并非房主,没有权利让他人进入房间,所以死者仍然属于非法进入。

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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